簽了合同租賃了土地
沒想到土地租賃到期了
也不歸還甚至強行占用土地!
那么遇到這種情況
出租人應該要怎么辦呢?
快跟贛小法一起來看看!案情簡介
劉某與A村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甲地塊20年,到期后如不繼續(xù)出租,劉某應在30天內清除地上附著物并返還土地。租賃期內,劉某在該地塊進行土方回填并建造簡易屋舍用于居住及家庭養(yǎng)殖。2021年合同期滿,A村催告劉某返還土地并清除地上建筑,但劉某主張A村應對其改良、回填土地費用以及無法搬離的資產損失給予經濟補償,且其應享有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承租權,故遲遲未歸還土地。A村訴至本院,要求劉某歸還土地并自行清除地上附著物。
審判結果
本院認為A村通過向劉某送達《告知書》,已告知其涉案土地不再另行出租,故不涉及優(yōu)先承租權問題。劉某在租賃期間進行的土地改良、回填等投入系自身為租賃、使用土地而進行的必要投入,且雙方亦未在《合同》中約定A村應當對劉某上述情形進行補償,劉某相關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本院判決劉某應限期內歸還土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钡谄甙偃龡l規(guī)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span>
在部分土地租賃、承包類案件中,往往存在老百姓基于對相關土地的改造、建設等投入,合同期滿后遲遲不愿讓出土地的情形。通常情況下,相關改造、建設均屬于為使用土地而進行的必要投入,在長期的土地租賃中相關設施或改造已經實現其經營使用目的,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相關改造費用的承擔主體,被告以此情形抗辯并不能得到有效支持。反之,遲遲不歸還土地的行為已構成無權占有,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供稿/焦安慶
原標題:《土地承包糾紛小課堂②丨租地合同到期 “鳩占鵲巢”遲遲不還為哪般?》